为庆贺中央、省、市环保督查组来我县督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保证我县所有煤炭企业按照导则拒绝展开生产,全面强化煤矿、经营性煤炭企业储煤场、矸石堆场扬尘管理工作力量,融合我中心实际,具体工作标准,细化责任分工,制订本工作方案。一、工作目标通过积极开展煤矿、经营性企业储煤场扬尘管理工作,前进煤炭堆场按照行业治污技术导则拒绝,对扬尘源污染展开规范管理。
敦促煤矿和经营性煤炭企业储煤场、矸石堆场必需完备各项防尘设施,超过《导则》规定的标准拒绝,保证煤矿及周边储煤场在加工、运输、储存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获得有效地掌控,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获得明显改善。二、工作决定按照《济宁市煤场、矸石堆场扬尘管理工作导则》拒绝展开全面检查,凡是不合乎导则拒绝的告诉乡镇(开发区)监督企业展开排查或关闭整顿。(一)检查内容:1、设施合乎导则拒绝:储煤场密封、防风抑尘网、车辆冲洗装置、防尘网、固定式喷淋系统、移动式喷出淋洗洗设备、视频监控、矿区污水处理系统、地面硬化、绿化、宣传警告标志牌等设施齐全。2、生产操作者合乎导则拒绝:煤堆矸石填全覆盖面积、按拒绝对场地及运输车辆喷淋灭火、厂区门口及场内地面干净无煤灰等。
详尽内容闻《济宁市煤场、矸石堆场扬尘管理工作导则》。(二)工作方法:对全县所有煤炭企业展开督导检查,对检查找到的问题告诉属地乡镇(开发区),由乡镇(开发区)对企业发布命令排查或投产整顿通报(煤矿除外),排查超过导则拒绝的经属地乡镇(开发区)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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